一般留置权的内涵
总括的留置权可以产生于长期存在的,合理的、特定行业的惯例,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前者主要是指银行、律师,码头管理人、仓库经管人和保付代理行的总括留置权。例如,银行可以就客户的透支,对该客户交由银行保管的一切担保品行使总括的留置权,后者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例如承运人往往在运输合同中规定,对于未付的运费、承运人有权对该债务人所?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93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性说娜魏位跷镄惺棺芾ǖ牧糁萌ā?/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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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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