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不适用以下情形:
(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予撤销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撤销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撤销行政行为构成对公共利益重大危害的,不能撤销;受益人对该行为的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的,不能撤销。《程序规定》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对撤销情形作了限制规定。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本条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出发,对执法行为的撤销做出了例外规定,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适用方法
本条是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补充规定,也是对撤销情形的例外规定,需要与该条结合起来理解。当行政执法行为符合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撤销情形时,如果又同时符合本条规定不予撤销的情形时,应当优先适用本条,即不予撤销。
二、不予撤销的情形
出于对不撤销应当严格限制的考虑,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现有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关系,本条规定了只有在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出现其他法定不予撤销情形时,该执法行为才不予撤销。
(一)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宪法》、《物权法》等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什么是重大损害,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如果涉及财产损失数额巨大,严重危及社会安定和团结,就应当属于重大损害。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某违法行为不能予以撤销的,根据本条规定,也不予撤销。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补救规定
为维护公共利益、追求行政经济与效率,违法的行政行为并不必然撤销,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来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