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文书: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送达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文书时送达方式的击规定。
释义和理解
送达是法院依据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期间的计算从送达之日开始。本条基本上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关于送达的规定。因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送达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充分地借鉴到行政程序中行政文书的送达,所以行政文书送达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文书时有顺序的要求,即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采用留置送达,依此类推,只有当采用前一种送达方式不能送达时才采用后一种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指送达行政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行政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行政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定行政文书是一个含义比较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命令、决定、公告、请示、批复以及行政执法文书等。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领导人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使用的公文。决定是指各机关、单位对特定事项或问题做出的决议或规定。公告是指党和国家向国内外公布重大事件,或者机关、团体、单位有公务事项要告知社会及群体时使用的一种公文。从《程序规定》的体例结构来看,《程序规定》中的行政文书包括行政执法程序中使用的各种行政文书以及行政决策程序和特别行为程序中使用的部分行政文书。
行政决策程序和特别行为程序中只有涉及单独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文书才适用送达的有关规定,其他的涉及普通公众的行政文书如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公告、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等则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为其不是涉及单独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文书,而是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不属于公告送达,因此不适用行政文书送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