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的法律特征
1.原告的确定规则。集团诉讼的原告实行“默示参与,明示退出”的原则,投资者如果没有明示退出诉讼,只要他符合原告的资格,法律就默认他已经以原告的身份参加到正在进行的集团诉讼中来。这既方便了投资者诉权的行使,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将受害的投资者纳入到原告的范围中来。
2.诉讼收费制度。集团诉讼采取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即集团诉讼开始后,一般先由代理律师支付起诉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果胜诉,代理集团诉讼的律师可从赔偿额中获较高的佣金,如败诉则由律师白担风险。这一方面调动了中小投资者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有利于督促代理律师勤勉地行使诉讼代理权,维护投资者利益。
3.判决的扩张力。集团诉讼是直接将判决扩张适用于未明示把自己排除于集团诉讼之外的受害的投资者,扩大的受偿投资者的范围。这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加大了证券欺诈者违规成本,对抑止证券违规行为具有极强的震慑力。判决具有直接扩张力,避免了重复诉讼的发生,节约了诉讼成本。
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共同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不同,集团诉讼是以默示的方法消极认可诉讼代表人的地位。这种规则克服了共同诉讼代表人产生的繁琐方法,简化了诉讼启动的程序,提高了诉讼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