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的优点
1、诉讼成本小
与单独提起诉讼相比,集团诉讼可简化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费用,并且对由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引起的案件同一审理,可以避免不同法院在审理中的分歧。
2、集团诉讼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对于当事人来说,集团诉讼的程序灵活简便、诉讼成本低。由于集团诉讼采用默视方式认可代表人,只要其他成员不向法院提出异议就默视其为代表人,这样有利于代表人的快速选定。同时,集团诉讼不进行权利登记程序。在法院公告期内没有明确申请排除了集团之外的人都视为参加诉讼,诉讼判决也是直接扩张未明示把自己排除于集团之外的成员,这样就减少了进行权利登记的复杂性和降低了诉讼成本,“集团诉讼的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以最经济和最有效的方式为众多的具有共同的权益的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3、集团诉讼能使小额受害者的权利受到保护
在很多侵权案件中,单个受害者的损失较小,但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损害总数巨大,此时,如果每个受害者单独就自己所受的损失额提起诉讼将完全得不偿失。在传统的诉讼制度下,这样的权利侵害实际上就不可能得到救济。然而,集团诉讼制度允许某些当事人未经其他受害者的明确授权而代表他们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整体上所遭受的损失。“这样,诉讼的金额成为巨额,当事者可以通过成功报酬制度聘请优秀的律师作代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进行诉讼,挽回损失。”故此,集团诉讼有时被称为“为了不使权利遭到侵蚀的诉讼程序”。
4、集团诉讼使得因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而产生的伤害能得到同样的保护
因为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直接扩张的效力,所有未表示退出的当事人都适用该判决。“如果伤害的原告却由于特定的法官、陪审团和个州实体法的不同而获得了差别很大的不同结果。某些原告中了头彩,而其他人虽然同样有着法律价值的权利主张,却什么也没得到或得到的很少,先诉讼的人得到巨大的赔偿使得基金所剩无几,无法使后来的原告公平地获得赔偿。被告会因多次的惩罚性赔偿而受到重挫。不能以合理的方式从事业务,法院会被重复主张相同问题的诉讼所压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