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 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主旨
本条规定了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同时也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专卖管理,没有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从事有关的烟草专卖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是各国的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但在哪些环节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各国做法不尽相同,如有的是从生产到销售,一律实行许可制度,也有的仅对销售环节实行许可制度,而对生产环节并不实行许可制度。我国《烟草专卖法》确定了全方位、各个环节都实行专卖制度,这只有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和利益格局下,如果仅对销售环节实行许可制度,而放开了生产环节,则我们的烟草专卖制度不可能有效地实施,也无法实现烟草专卖。可以说,我们目前实施的是一种较为严格的专卖制度。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为四类: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划定的。每一类中又可具体分为几种不同的许可证。例如,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又分为卷烟、雪茄烟生产许可证、烟叶复烤生产许可证、烟草专用机械生产许可证、卷烟纸生产许可证、烟用丝束生产许可证、滤嘴棒生产许可证、烟丝生产许可证等。每一生产许可证都有其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许可制度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个手段,行政管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审批制度、许可制度等。实行许可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这种管理制度比较严格,一般适用于对某一事的认可。此外,许可制度往往与主体资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具有许可的不可转化性,离开了特定的主体,许可也就失去了效力。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比较典型的许可制度,它是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的一种特许,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主体是特定的,不可转让,由于许可证制度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行政权利的色彩比较重。按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公正,并具有一定透明度的要求,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也应当尽量具体、明确,以便于执行和监督。因此,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取得许可证的条件,有利于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既是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机关的一种要求、约束,也是行政公开化的基本要求。同时,这也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的科学化,避免发放许可证中出现的任意化,便于准备从事烟草专卖活动的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