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如同生产安全一样,所有的工作都是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其中人的生命是首要的重中之重,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因此也会产生矛盾。比如,强化特种设备设备的安全性能,会因增加强度和刚度,来增加材料,会为保护安全,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会为加强可靠性,进行破坏性的型式试验等,这些措施都会增加设备本身的成本;采取许可、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人员培训考核、强化运行管理,实行监督检验就会增加管理成本。在处理这方面的矛盾时,首先确保的是设备的安全性,也就是常说的安全一票否决权。比如,自动扶梯,因有儿童上行时在其三角地带碰撞被夹而身亡,则需要规定所有自动扶梯的该地带,必须加装防夹固定的挡板。对这样一种少见的事故、采取这种普遍的措施,经济上来说也许有人认为不值得,但是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无法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只要特种设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甚至包括人为的行为,我们都要从特种设备的结构、强度和刚度、运行的可靠性上,采取一切能够采取的措施,包括人为行为可能造成事故的情况,采取多种安全保护装置,来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两个方面。防止事故的发生是最根本的一种要求,事前预防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前后处理是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特种设备的事前预防就是将所有能够造成事故的因素,从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改造、修理、使用等都要考虑到,并且采取必要的技术、行政、管理等手段和措施,使其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由于科学技术、管理水平发展过程中,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完全不出事故还是不可能的,但是应当力争将事故保持在可控范围内,并且避免发生重特大灾难性事故。在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中,经过历史血的教训,人们总结了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方式,制定了基本的安全要求,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强调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设立专门机构采取资格许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措施等等,其目的就是预防事故的发生。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三起两落的历史证明,削弱或者放松了事前预防的这些措施,事故就会上升。我们从上世纪70年度万台设备7.9起事故,下降到目前的万台设备0.5起事故,来之不易。事前预防的各种有效的措施应当坚持,并且要及时适应特种设备的工作形式。
三、节能环保的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不是说不考虑其他方面,特别是节能和环保。特种设备中有一些设备本身就是高耗能设备。比如锅炉,它是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也是能源消费大户和重要污染源。2010年我国原煤产量32.4亿吨,锅炉用煤达23.8亿吨,占全国煤炭产量的73.4%。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锅炉特别是燃煤工业锅炉的能效水平较低,后者平均运行效率仅为65%~70%。“十一五”期间,我国燃煤工业锅炉每年耗煤约6亿吨,按照国际先进水平,若提高10%~15%的热效率,仅此一项,每年就能节约6000万吨~9000万吨原煤。另外,我国电站锅炉年消耗煤炭已超过17亿吨,虽然能效水平相对较高,但是由于耗煤基数巨大,技术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仍有较大节能空间。另外,还有换热压力容器。它是石油、化工、冶金、电力等高耗能行业中广泛应用的能量交换设备。目前,这四大行业在用换热压力容器25万台左右,年回收热量(主要是二次能源)折合标准煤约7亿吨,换热效率仅为60~70%,如果将上述四个行业中50%的换热压力容器更新为换热效率达到80~85%的高效换热器,则每年多回收的热量可折合4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在特种设备设计时,如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到材料的使用、结构的合理、锅炉运行方式的科学等等,就会使特种设备达到即安全又节能环保的要求。在历史上,我们也曾经提倡并且也规定了一些节能环保措施,如限制制造使用手烧锅炉、推广先进的锅炉燃烧装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的规定,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办法,结合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了设计文件节能方面审查、能耗测试等工作。除特种设备用材的减少、锅炉能耗的降低、本身就是对环保做出贡献外,特种设备的生产工艺、使用管理同时影响环保。如特种设备的热处理、除锈喷漆、无损检测、燃料的处理等。这些都应当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将节能环保密切结合。
四、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涉及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诚信、服务意识,涉及检验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政府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涉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需要各方协同,通过教育、道德以及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就是我们常说的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要贯穿在整个安全工作中,有些也需要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典型事故,有针对性的集中开展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