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担保的基本做法
各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的基本做法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对所有原告,不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公民,均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如哥斯达黎加。
2.根据国籍原则,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原告均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如比利时、荷兰、伊朗,墨西哥等,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即使外国原告所属国的法律不要求有关国家的国民提供担保,该外国原告也有义务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3.根据住所地原则,对在本国没有住所的原告均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根据这一规定,居住在外国的本国公民在本国法院起诉也要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另一方面,居住在法院地国家的外国人可因此而免除担保义务。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有瑞士、挪威、摩纳哥、美国的大部分州、以色列、泰国以及一些拉美国家。
4.根据原告是否在法院地国家有足够的可供扣押的财产,决定是否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如果有则可免除担保义务,如果没有就必须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巴西、捷克等国采用这一做法。
5.以互惠为条件免除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奥地利、匈牙利、土耳其等。如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第32条规定:“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在土耳其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强制执行的,应按规定向土耳其法院提交一笔作为担保的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偿费。但是在存在互惠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特点免除原告、诉讼参加人或诉讼当事人提供担保义务。”
6.对所有原告,不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公民,均不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有原苏联、保加利亚、秘鲁、智利、埃及、利比亚、葡萄牙、冰岛、阿富汗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