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经济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诉讼经济原则的地位问题。
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和社会需求无限的矛盾才凸显出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关系问题。它是我国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政策,同时也是评价和构建一项诉讼程序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没有正当的理由,人们不能使程序在运作过程中的经济耗费增大”,同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一位关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选择其经济耗费较低的程序。”台湾学者陈朴生也指出“刑事诉讼法之机能,在于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基本人权……,不计程序之繁琐,进行之迟缓,亦属于个人无益,于国家社会有损。故诉讼经济于诉讼制度之建立实不可忽视。”诉讼经济原则早已成为各国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政策,如美国、日本。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及时”就是充分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但相对于正义来讲,其地位却只能是次要的。正义是一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和最终的价值取向。正义对经济而言具有绝对的优先权,两者发生冲突,必须坚持正义优先原则,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诉讼经济原则,不能本末倒置。
2、适用诉讼经济原则,不能片面理解为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
诉讼经济原则,其实质是要注意诉讼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尽可能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而是要强调投入的成本要产生最大的诉讼效益。为了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不但要做到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合理地配置,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还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提供物质保障,提高人员素质,为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创造更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