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效率的提高措施
首先,要培养全社会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诉讼效率观念,应把诉讼效率观念作为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弘扬,使之深人人心。我们要谨记“没有效率就没有公正”、“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从思想上摈除那种将效率与公正对立起来,认为讲效率便不利于公正实现的错误观念,要认识到效率与公正的和谐统一。
其次,要精简司法机构和工作人员。过多的毫无作用的机构和人员不仅不会提高办事的效率,相反只会影响整个机构的运转效率,使机构运作迟缓乃至停滞不前。而由于我国司法机构内部因人设位、人浮于事的现象的大量存在,使得整个组织内无谓的牵制增多,从而导致机构的整体运作效率低下甚至没什么效率可言,所以,应该大力裁减那些毫无意义的机构及人员,使得每一部门、每个人员都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达到满负荷状态,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从而使整个机构始终保持高效率的运作状态。
再次,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职业大众化是我国诉讼效率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法院与检察院的许多职位都是由转业的军人或即将离退休的行政干部担任的,他们根本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试想让一群根本搞不清法律究竟为何物的人去行使国家神圣的审判权,去决定一个人的生杀予夺,又如何能体现法律的权威,伸张社会的正义呢?而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又有何效益可言呢?所以,我们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使通晓法律精髓的精英分子进入到法官、检察官队伍中来。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活动中诉讼效率低下的现状。
最后,要完善诉讼的机制,即改革与发展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使之符合效率原则的要求,从而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在这方面,我国的许多学者都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建立庭前预审法官制度,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等,这些是值得借鉴的。高度完善的诉讼机制必然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相反,如果诉讼机制不完善,就会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易出现不确定性,从而必然影响到诉讼的效率。所以,我们应该在公正的基础上完善程序,从而以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