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掮客的来源考察

政治法律2023-02-04 17:41:23百科知识库

诉讼掮客的来源考察 诉讼掮客的来源考察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是我国目前合法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这些机构中最重要的具体承担法律服务职能的主体。他们大多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质。而诉讼掮客则不同,其素质良莠不齐,而且来源相当广泛。笔者认为,诉讼掮客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离职人员

公检法三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往往会形成比较坚实、稳定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掌握甚至是控制着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这就为他们成为诉讼掮客创造了条件。为了进一步利用自己原职位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资源,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在离职后加入到诉讼掮客的行列,成为影响较大的诉讼掮客。

2、行政机关的离职人员

早从中国的封建社会开始,行政机关就与司法机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负责解决民间、乡里的民事纠纷,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当时县官和州官的主要职责之一。直至今日的诉讼活动中,市长给法院院长“通话”这一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会与公、检、法三机关往来较为密切,容易形成良好的人情关系,这就为他们离职后成为诉讼掮客提供了可能。

3、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享有大量的资源,合法行使这些权力,利用这些资源,能够为百姓造福,为国家造福;反之,则会为公众和国家带来灾难。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相当一部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禁不住非法利益的诱惑和贪婪心的驱使,滥用手中的权力,为当事人“拉关系”、“托人情”,充当诉讼掮客。

4、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或朋友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或朋友,尤其是近亲属和往来密切的朋友与其他人相比,对刑事诉讼案件的来源、案件的基本情况、进展程度、涉及的利害关系甚至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了解得更清楚、更具体,而且,更容易影响甚至是左右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力,因此,这部分人也是诉讼掮客的重要来源。

5、民间商会、协会的首领

买卖、交易等民事活动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活动之一,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成员,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的;而且,对任何人而言,物质利益都是最直接的、比较直观且容易得到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某法院的法官无缘无故成为当地某知名企业或协会的金卡会员、特殊顾客,享有一般顾客根本不可能享有的特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民间商会、协会的首领拉关系、托人情、向法官行贿的结果,因而民间商会、协会的头头也比较容易成为诉讼掮客。

6、律师所里的其他工作人员

伴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人们遇到纠纷、矛盾,一般都会诉诸于法律,找律师、委托律师事务所就是重要途径之一。因而律师事务所会成为掌握大量案件材料的单位,但是在律师事务所当中除了职业律师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具体的进展程度一般比较了解,“重金之下,必有勇夫”,在金钱等物质利益的诱惑之下,这部分人成为诉讼掮客自在情理之中。

7、上访专业户

所谓上访专业户是指那些终日以向上级机关上访为业的人。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辉煌的农业文明,因而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熟人社会”中,人际关系变得尤为重要,至今也是如此。一般情况下,上访专业户的频繁上访会给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比较容易形成所谓的熟人关系,因此,在中国这一熟人社会中,上访专业户成为诉讼掮客也是可以理解的。

8、刑满释放人员和非法组织的“老大”

一般而言,刑满释放人员经历过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与一般的公众相比,对诉讼活动比较了解,而且可能在受罚过程中与某些司法人员结交,因而,当事人更容易信其所言,这就为他们成为诉讼掮客创造了条件。

非法组织的“老大”一般由两部分人构成,一是刑满释放的人员,二是犯案在逃的人员。之所以能够成为“老大”,除了他们作案手段毒辣,逃避法律能力较强外,更重要的是这部分人一般会有某些司法、行政人员的“保护”,因而可能成为诉讼掮客。

本文标签: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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