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内容如下: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对特种设备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等多种可能。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可参考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认定。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这里的赔偿等责任主要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性质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