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权利确认诉讼的适用范围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权力的强化,民事诉讼最初的目的——实现实体权利已有了突破:人们逐渐意识到,即使需要保护的权利没有直接获得救济,只要通过诉讼方式使纠纷双方明确各自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也可以起到法律保护的效果。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确认诉讼作出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证券权利确认案件主要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而这也是2011年修订《民事案由规定》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首次进行明确规定。《民事案由规定》中的证券权利确认纠纷包含股票权利确认纠纷、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国债权利确认纠纷和证券投资基金确认纠纷。虽然《民事案由规定》仅规定了四种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案由,但是司法实践中适用证券权利确认诉讼不应以此为限,笔者认为应当以是否有确认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证券权利确认诉讼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有证券确认利益,就可以针对该事项提起确认诉讼。并且,未来可能会涌现更新型的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类型,单一的以证券品种来判断,显然无法满足新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