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职能的规定。本款规定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两个职能:一是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二是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规划和名录的制定应以我国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的调查为基础。其中要突出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现在已经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1992年,包括中国在内的167个国家的首脑在里约热内卢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国际上的关注。为了保护动物遗传基因资源,联合国粮农组织多次组织召开国际会议,强调保护世界畜禽品种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稀有或濒临灭绝畜禽品种的保护及保存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全球地方畜禽品种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我国同世界各国一样,面临严重的品种资源危机。建国以来,由于生态环境变化、化学污染、气候变化、大量外来高产品种杂交和国内地方品种的改良等原因,一些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畜禽品种数量逐渐减少,甚至消失。这种趋势随着近年大量引种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而进一步加剧,估计至少有30%的畜禽遗传资源处于灭绝的高度危险之中。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给出稀有的概念是:世界种群小,目前尚未“濒危”或“渐危”,但有此种危险的分类单元;濒危的概念是:处于灭绝危险中,如果致危因素继续作用于不可生存下去的分类单元(种和亚种),包括那些数量已达到危急水平或其生活环境已剧烈变化以致处于立即灭绝的危险中的分类单元,还包括那些可能已经灭绝但在过去50年中确实在野外见到过的分类单元。因此,本条第一款突出规定了要制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品种实行重点和抢救性保护,利用新技术,收集和保存这些优秀畜禽的遗传基因和素材,以维护生物的多样性。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省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职能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是: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的分布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必须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确定了畜禽遗传资源的行政分级管理体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职责,规定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必须建立在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基础上,有利于发挥国家宏观控制和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优势,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和全国整体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及本区域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紧密结合起来,合理开发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增强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另外,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款规定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种名录制定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对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品种有重点、分层次地予以保护,在此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有效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案。2000年,农业部公告了78个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2006年,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公布,138个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列入其中。部分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也从本地区畜禽品种资源现状、保护和利用的实际状况和挽救处于濒危状态畜禽品种的迫切需要出发,制定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