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的基本原则有:
(一)依法登记原则。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时,一方面需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的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另一方面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实施行政许可。
(二)当场登记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三)分级登记管辖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工商局、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按照登记管辖规定行使不同的公司登记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