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加强对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为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本法第四十一条对实行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养殖场明确规定了要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内容涉及畜禽养殖的全过程,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存一定期限,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本法授权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建立养殖档案和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采用。罚款额度是一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