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 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地税之间在为纳税 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的统一代码、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款,是为了解决国税、地税两系统之间在税务登记工作中加强配合、提高效率、减少重复劳动等问题的规定。
含义:本条有三层含义:1、国地税都有要办证;2、统一代码;3、具体办法总局制定。
执法难点: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编码的问题。前六位区位码由总局统一编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个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同一性和唯一性,税务登记代码前六位区域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总局制订的编码原则共同编制联合下发。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得自行编制税务登记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