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有关工商登记情况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为新增加的一条。
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附: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含义:本条从三方面规定了工商机关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的具体问题:
一、 各级工商行政区管理机关应当向哪些税务机关定期通报。明确为“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期通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三、通报的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