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主旨
本条是关于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设置账簿的变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 是对原《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将原来的“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修改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在无法聘请会计的变通方法中,增加规定“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目的:是为便于贯彻执行新《税收征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附: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含义: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一、 适用末条规定的纳税人的范围。仅仅适用于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小而且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二、对这些纳税人设置账簿的变通规定。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三、对这些纳税人设置账簿的最低要求。对通过变通办法仍然难以做到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