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7:25:19百科知识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设置账簿的时间要求和账簿种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是对原《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在第一款规定的设置账簿期限的起点上增加“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这一新起点。

目的: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细化。

附:新征管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含义:本条包含四层意思:

一、 适用的纳税人的范围。本条有关设置账簿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设置账簿的时限。为领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

三、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设置账簿的时限。为从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四、本条所称的“账簿”的种类。即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性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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