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规定的有关会计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 本条是对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 第一款将原第十九条规定的“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修改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移入本条作为第二款;增加第三款关于对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目的:本条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具体细化。
附:新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含义:本条包括四方面含义:
一、选用本条规定的纳税人的范围。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备案的时限。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三、会计核算软件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时限。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本要求。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