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扣缴义务人必须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沿用原《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未作修改。
目的:本条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具体细化。
附:新征管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含义:本条包含三层含义:
一、适用本条规定的主体范围。只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不适用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设置账簿的具体时限。必须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有关账薄。
三、扣缴义务人设置的账簿的种类。应当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种类,分别设置两种账簿,一是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二是代收代缴税款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