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使扣押权、查封权时,如何估算价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估算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价值时,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二、 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注意事项】
1、估算价值时,市场价一般是指商品,出厂价一般是指产品。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按市场价、出厂价,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按评估价估算,尚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