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行使扣押权、查封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当被执行人只有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该财产实施整体扣押、查封。
二、税务机关实施整体扣押、查封的条件有二:一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二是该财产属于整体不可分割的财产。
三、对整体扣押、查封的财产实施拍卖后,拍卖所得除抵缴税款外,还应抵缴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所发行的费用。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注意事项】
1、整体扣押、查封财产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纳税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操作中,可要求纳税人出具证明,证明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整体不可分割是指操作上不能分割,强行分割后势必造成该财产整体功能的损失而使其价值降低,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