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有关人员方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二、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对被执行人人员方面的要求是:
(一)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二)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三、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要求被执行人到场,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税务机关行使扣押权、查封权。
【注意事项】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税务机关行使扣押权和查封权应当注意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