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的产生和发展
(一)瑞典的申诉专员制度
申诉专员制度最先出现于1809年的瑞典,可以说申诉专员制度为瑞典首创。1809年瑞典依据基础的宪法文件《政府组织法》,首创设立了调查官员调查市民对失当行政所作投诉的制度。也正是该法规定了大法官由国王任命,而司法专员由议会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中选举一人担任,其职责是以议会代表的身份监督所有行政官员和法官对法律和法令的遵守。1810年3月议会还通过了一部对司法专员制度加以规范的专门法律。1968年司法考员和军事考员合并为一个公署,由三名地位相等的考员组成,统称“司法考员”。从1976年起公署就改为由四名考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专员,主持公署的日常行政任务,任命工作人员等。并且四名考员的工作范围是不相同的。
(二)新西兰的申诉专员制度
新西兰于1962年建立这一制度。首任专员盖伊·波尔斯爵士使得这个制度成绩卓著,对这一制度的采取运用使得新西兰成为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以外第一个采用申诉专员制度的国家,并且证明了这个制度在普通法国家里能起到同样的作用。
(三)英国的申诉专员制度
英国的申诉制度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英国的申诉专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直接源于“克里切尔高地案件”。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农业部官员行政行为不违法但失当的事件,结果是农业部部长辞职,有关文官受到惩戒,案件最后导致英国议会于1958年制定了《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并于1967年通过了《议会行政申诉专员法》。后者为英国申诉专员制度奠定了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