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7:05:00百科知识库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法律的专属立法权,只有法律才能设定。目前,我国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主要有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铁路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渔业法、海商法等。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有: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查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得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法律、法规中除使用“查封”外,还经常用“封存"一词。少数情况下也使用“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表述。

3、扣押财物。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与查封的区别:(1)扣押主要是针对可移动的财产;(2)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扣押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得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除了使用“扣押”外,法律、法规规定中还经常使用“暂扣”、“扣留”等。

4、冻结存款、汇款。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的流动的强制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除了使用“冻结”外,还使用“暂停支付”一词。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法律在规定冻结措施时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只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作出规定。目前,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法、反洗钱法、邮政法规定了冻结措施(邮政法使用“扣留”一词)。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因为除了上述四类行政强制措施外,还有不少强制措施没有完全列举。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登记保存”,价格法规定的“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

【引导案例】湖北企业家拍摄城管打人反被打死城管执法应依法

2008年11月1O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天门市城管打人致死案作出判决,判定4名被告人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6年、5年、5年、3年有期徒刑。

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50多名执法人员因填埋垃圾与农民发生冲突,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路过时用手机录像,遭群殴致死。魏文华时年41岁,体壮实,曾获“天门市水利系统十佳标兵"、“天门市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闻其死讯,天门万人上街声援死者家属。该事一时成为一个网络事件。

天门市市区人口28万,日产垃圾300多立方米,但一直没有垃圾处理场,垃圾均采用露天填埋方式处理。2005年,环卫部门与市郊湾坝村委会签订两年的合同,将路旁集体所有的两个鱼池作为垃圾填埋场。

2008年元旦,原合同到期,已划归城管局的环卫部门与村委会续签了合同,并支付半年费用约8OOO元。但垃圾场周边村民认为,垃圾场距居住区不到百米,臭味太大,尤其是夏天蚊蝇成群,饮水水质明显变坏,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不同意再倒垃圾。自2008年元旦起,村民采取挖路、堵车等方式阻拦垃圾车进场。一些村民说,如果非要倒,也要先处理垃圾,至少在垃圾上盖一层土。

1月7日15时,垃圾车到湾坝村时遭村民阻挡。17时许,环卫局工作人员向城管局分管领导报告此事,城管局分管领导通知50多名城管执法人员到现场,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多名村民被打伤。

17时1O分左右,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驾车返回天门,因城管人员与村民冲突已堵塞交通,遂下车用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进行拍摄。十几名城管执法人员将魏文华蜂拥围住,“拳头雨点般地落在身上",外围的人还跳起来打。他高举双手,手机仍被夺走。他们从路东打到路中,又从路中打到路西,这样整整打了5分钟之久,直到魏经理瘫软在地,城管人员才散开,但魏的鼻息已没热气。这时城管人员才把魏拖到医院。魏被送至医院时,瞳孔放大,呼吸已经停止。后经鉴定,魏文华系因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2008年1月9日,天门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汪发良证实,7日在湾坝村参与打人的均是城管执法人员,没有其他社会闲杂人员。

2008年1月10日晚11时,天门市委书记别必雄表示,经该市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天门市城管局局长祁正军作出免职接受调查处理的决定。

【分析】上述案例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其中是否包括:打人,及把人打死?本案中,当事人路过,看到城管打人用手机将这一场景拍摄下来,却被发现了的城管将其围殴致死,城管执法人员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此,《行政强制法》通过界定行政强制的概念、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设定权,从立法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以前,法律规范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行政强制的内容也不明确。《行政强制法》中专设一章,对行政强制的内容和设定加以规范,分别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设定的角度予以规范。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而且只能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必须依法实施,它的客体具有限定性,期限只能是临时性、暂时性的。

具体到本案中,城管将当事人围殴致死。由于城管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主体上具有合法性,同时也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但从行政强制措施的客体而言,是非法的。行政机关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与控制,如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对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在本法第9条规定的那些种类以外,除非有法律、法规给予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其他合法形式,行政机关无权将拍摄“行政机关"“执法”过程的公民围殴、打死。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但不能伤害公民身体健康、生命与人格,围殴打人致死是永久剥夺公民生命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行政强制法》迟至如今出台,此前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合法与非法的形式大量存在,例如野蛮“抄摊"、打人等暴力执法行为,很多行政强制措施没有限制,或者是由最初的暂时性变成不确定性,甚至是无期限。《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和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在本质上应该是什么、包含什么行为、期限多久、什么样的规范可以设定等,都已经被法律所限定,因此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统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形式和设定权,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暴力执法,都有现实意义。

【解释】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五大种类进行了梳理。有同志在看了这一条后常常会问:《行政强制法》到底是对政府强制还是对公民强制?我个人认为:从本质上讲,《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但是,行政机关要保护公共秩序,要维护公民的权利,必须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因此,制定《行政强制法》也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种类有: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他法律中有留置盘问、人身检查、强制传唤、拘留、禁闭、强制隔离、强行驱散等等。常见的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还使用“封存”“封闭”“关闭使用场所”等词。

(三)扣押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还使用“暂扣”“扣留”等词。

(四)冻结存款、汇款。包括冻结股票等有价证券。

(五)其他行政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兜底性规定,除前述四种,还有许多强制措施没有列举,如《专利法》第49条规定的强制许可,《计量法》第9条规定的强制检定,《动物防疫法》第21条规定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强制收兑等等。

上述这些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而且不同种类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设定权限。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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