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统一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扩大。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或者组织,采取哪种强制措施,不应概括授权。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时制定法律时不能规定得很详细、具体,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这就给行政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进行具体化留下空间。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具体化,应当与法律的原则、精神一致,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规范和约束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来说,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已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具体化,但不得通过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放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增加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来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
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法律规定特定事项需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在对某项领域进行规范时,都经过慎重权衡,如果需要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就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设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实施性规定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对于有些事项没有作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规定。因此,本条授权在法律对特定事项只作原则性规定,未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规也不能设定应当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强调的是,本法没有授权地方性法规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引导案例】医生入室捆绑就医精神病院被判侵权
2010年4月的一天,济南市市中区居民王华(化名)正在家中休息,济南某精神病院4名医生闯入家中,将其双手捆绑,要将其作为精神病人带走治疗。王华极力辩解自己是正常人,并奋力反抗和呼救,引来多人围观。后在110民警的救助下,才得以脱身。后来,他得知是妻子要求精神病院来收治自己,便将精神病院和妻子起诉到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和妻子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肉体、心理、精神上的很大伤害。
被告精神病院在答辩中指出,王华妻子在该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后,雇车辆请该院的医生前去收治精神病人。精神病院是根据精神病人收治常规进行收治的,对病人用约束带进行约束,是为了防止病人自残或伤及他人,并没有侵权行为。王华妻子认可精神病院的陈述,认为应该将王华带走治疗。法院经审理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精神病院也不能强行收治。在本案中,精神病院仅凭王华妻子的陈述,就通过捆绑的方式对王华强行收治,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道歉和赔偿。
2010年10月14日,由于法定期限内原被告都没有上诉,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判决被告精神病院赔偿原告王华精神抚慰金5000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生效的市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此案中王华是不是精神病人不是争议焦点,焦点在于精神病院是否有权强行收治病人。由于目前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精神病院强行收治就是侵权行为。要想保障精神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同时保障正常人不会被当做精神病人强行收治,需要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收治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原告王华认为,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将一个人作为精神病人强行收治,每个人都面临被当成精神病人强行收治的危险,这必将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分析】本案仍然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创设行政强制措施,借由本案的精神病院收治行为,将延伸讨论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
精神病院医生进入居民家中,将当事人强行捆绑,带走治疗,精神病院是否有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精神病院辩称是根据精神病人收治常规进行收治,用约束带约束病人是为了防止病人自残或伤及他人,但是,仅仅因家属请求,精神病院是否有权强行收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授予精神病院强行收治精神病人的权力,医院的此种做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对一个人是否患精神病,还需要进行认定并有明确的程序,医院更不能随意将一个正常人当成精神病人强行收治。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因精神病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医疗”。但是,对于强制医疗的条件、期限及其决定机关,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实践中一般由公安机关实施。为治疗精神病人、防止其扰乱社会治安,公安部在全国设立了23家安康医院。公安机关决定精神病人在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是一种暂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1条的规定,《刑法》的规定不足以构成公安机关强制医疗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规定,法规、规章等是不能规定的,更不能扩大规定。因此,实践中,公安部规定将精神病人在安康医院强行治疗,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精神正常的居民可能由于与上级领导、与他人的矛盾,而被某些机关某些个人利用其权势地位强行收治于安康医院,被当做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根据《行政强制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要符合法律,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强制。然而,不仅是强制医疗,在实践中,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那么,《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能有效扭转吗?
【解释】由于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所以对这两项的设立权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规定,国家并没有轻易下放。截止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