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7:04:57百科知识库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学理上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对于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以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行罚经过一定期限,当事人仍不履行时,可以采取直接强制执行。在我国,执行罚主要是针对不履行罚款、税款、行政收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钱给付义务,国外加处罚款还针对当事人不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执行。在我国,加处罚款主要是针对不缴纳罚款的行为,加处罚款的数额由《行政处罚法》统一规定;加处滞纳金针对不缴纳税费的行为,加处滞纳金的数额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共有两部法律、15件行政法规对滞纳金的标准作了规定,滞纳金的数额有按日加处0.05%、1‰、2‰、3‰、5‰和按月加处5%不等。

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是直接强制执行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采取划拨存款、汇款方式执行,需要由法律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的,只适用于税收和征收社会保险费等少数领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和《海关法》第60条使用的是“扣缴”一词。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这是执行金钱给付义务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属于直接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处理措施执行方式的应当由法律规定。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等法律规定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变价的执行方式。此外,根据本法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概念来源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妨碍就是排除对权利人行使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阻碍,恢复原状就是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的状况。在行政管理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侵害的不是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且侵害了公共财产,影响了行政管理秩序,也可能要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104条第1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代履行。代履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如《森林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代履行从性质上说是间接强制的一种,但有时与直接强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行政机关代履行的情况下,如《防洪法》第42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区别代履行和直接强制,一是看是否属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情形,就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由于当事人事先的作为引起的,需要由当事人消除违法的后果;二是是否强迫当事人自己消除自己违法的后果,代履行排除了强迫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体现了对当事人人格和自由的尊重;三是是否属于由当事人承担费用;四是如果代履行时当事人抵抗,则不能代履行,这一点与国外的代履行制度不同;五是代履行的前提是行政决定的义务是可替代履行的,就是当事人履行和其他人履行效果没有不同。对不能履行的义务,只能直接强制,不能代履行。如《预备役军官法》第53条规定,预备役军官拒绝或者逃避登记、军事训练,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这是关于执行方式的兜底规定,因为除了上述四类行政强制措施外,实践中还有一些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解释】本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六大方式。“七八个大盖帽围着一个小草帽”是过去城市管理落后,多头行政执法的写照。扣押、暂扣、约束、立即拘留、强制带离现场……带有行政强制性的字眼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据统计,我国不同部门对强制手段居然有200多种称呼。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必然给其实施带来许多随意性,进而造成执法混乱。此次本法把行政强制规范为六类。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方式有: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属于执行罚。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目前,我国有2部法律、15件行政法规对滞纳金标准进行了规定。

(二)划拨存款、汇款。这是直接强制方式,采用这种执行方式的行政机关,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汇款只适用于税收、社保费征收等少数领域。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处罚法规定,采用此种执行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第46条规定了此执行方式。此外,行政机关拍卖财物必须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水法》第65条、《气象法》第35条规定了此执行方式。

(五)代履行。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当事人承担。目前,我国17部法律、18件行政法规规定了此执行方式。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这是兜底性规定,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执行方式,如《兵役法》规定的强制履行兵役,《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回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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