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主旨
本条是关于催告程序中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享有陈述和申辩权是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管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活动中当事人参与权的体现。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发表意见,提出自己主张、要求的权利。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行政行为,提出不同的意见,进行辩解的权利。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不是简单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现代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决定时,公民都有权参与和发表意见;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公民有权为自己辩护。因此,本法总则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本条具体规定了催告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陈述和申辩程序能够营造出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充分说理的氛围,有利于化解误会、减少对抗和强制,并且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对自己作出不利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会使强制执行更加合法、公正,减少错误。
行政机关应正确对待催告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陈述和申辩的时限是整个催告期间,
在催告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除非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陈述或者申辩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陈述和申辩加重不利处理。(2)行政机关应客观和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不能有主观性,不能片面和有选择地听取意见,不能只听取对自己有利的意见,而忽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见。(3)行政机关应严格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记录的意义在于便于行政机关认真、全面地研究当事人的意见,防止行政机关敷衍了事。如果当事人以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为事由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有举证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提供书面记录作为证据。复核的意义在于使记录更加准确。(4)行政机关应有错必纠,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采纳意见后,应根据情况,对行政决定作出调整。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引导案例】83万平方米土地逾期未动工催告动工防开发商囤地
2009年11月25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22份加快动工建设进度催告函。这批催告函针对的是,广州总面积超过83万平方米的没有按照出让时约定的时间动工的闲置土地。这些土地多数位于越秀、珠江新城等中心城区,几乎相当于当年广州计划推出的住宅用地面积的1/4。这些地块中,有不少是2007年出让的高价地块。如番禺区中心城区南区规划青新路北侧地块和青新路南侧地块在2007年9月11日分别以2.12亿元和6。4亿元出让。按照国家规定,超过动工期限二年就已经构成闲置土地,要按照土地成交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出让时都会和开发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明确规定有土地动工期限和完工期限,以防止开发商“囤地",影响商品房供应进度。拿地不开发实际上是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博弈,由于开发商拿地不开发,拿销售回笼的资金去储备新的土地,稀释了政府近年来加大土地供应规模的政策效果,一定程度上成为广州商品房供不应求、楼价快速上涨的原因,囤积土地让政府卖地平抑房价的愿望落空。
【分析】本案有关催告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催告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限制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而且,通过催告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机制,可以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对于国有土地出让后超过动工期限一年的“闲置土地",政府部门有权征收土地闲置费。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超过动工期限两年的“闲置土地",政府部门有权无偿收回。例如,据新华社报道,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6月24日透露,截至同年5月,陕西省共清查自2005年以来的闲置土地58宗,面积4807.86亩。其后,清查出的58宗闲置土地已全部处置到位。针对土地闲置的不同情况,陕西省研究制定了具体处理措施:对个别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责令限期开工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开工的,严肃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不予办理其他项目的土地供应、建筑施工等手续;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到两年的,按照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应当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本案中,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市区国有土地的出让及其管理,对于超过动工期限一年的“闲置土地”,有权要求按约定义务尽快动工(国土部门与受让方签订有出让合同,这是一个行政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受让方开工完工义务、责任等,国土部门有执行、处罚的权力),因此,对闲置土地的开发商发出“加快动工建设进度催告函”,是对受让方履行出让合同的义务的催告,受让方经催告后还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土部门就有权强制执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如征收闲置费、罚款等)。
由此可见,即使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看,本案中的国土部门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当时也是采取了慎重的态度,很符合强制执行的理念,即在强制执行前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督促、告诫,使其尽快主动实施开发,以免被处罚、收回。
根据《行政强制法》,催告程序的核心是其中的权利义务机制:一方面,当事人应按催告的要求完成义务;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能够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从本案案情介绍来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向闲置土地开发商发出催告函,针对的是履行约定开发闲置土地,没有载明当事人权利的内容。行政机关或许认为合同义务不容分辩,行政机关无须再听取甚至采纳当事人意见。但根据《行政强制法》,催告程序的意义主要在于控制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时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因此,国土部门发出的催告函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催告文件,违反了程序规范。
催告程序不仅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个步骤。催告程序与当事人权利有关,有与行政决定及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实质性内容。行政机关不仅要在作出强制决定前给予催告,而且应将当事人权利置于催告程序的重要位置,给予明确的告知,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
【解释】在第八条基础上,本条再次重申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