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决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中没有提出正当理由足以令行政机关采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决定是基础行政行为,其确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强制执行决定必须依据行政决定作出,必须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其目的是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义务的履行。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理由是指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具体情况。依据是指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根据本法第12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方式有5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行政诉讼期限:一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申请行政复议后的一般诉讼期限为行政复议期满后15日。二是该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一般提起诉讼期限为3个月。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必须同时具备。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无需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即可作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掌握明确的证据;(2)在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情形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财物的,将直接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强制执行。
【引导案例】宾馆违规营业消防断电查封
2010年4月22日,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消防执法人员在该县凤城宾馆门口张贴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对其集中配电控制装置实行断电查封。
此前的4月12日,凤台县消防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县凤城宾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该宾馆共五层,一层为大厅,二至三层为酒店,四至五层为客房,且只有一个疏散楼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消防部门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营业,并处罚款30000元。告知处罚听证权3日后,该单位对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4月19日,消防部门依法下发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遂将30000元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但仍继续营业,消防部门决定强制执行。该单位负责人这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将尽快整改,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力争早日解除查封。
【分析】责令停止营业是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行政强制法》
在本案中,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对凤城宾馆作出责令停止营业、罚款的处罚决定,宾馆方面应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但当事人只缴纳了罚款,而没有停止营业。由于宾馆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没有主动履行完毕,《消防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可见,一般由消防部门实施强制执行。本案中的消防部门即以张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对宾馆的集中配电控制装置实行断电查封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给予催告,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如果发生在《行政强制法》颁行之后,应实行催告。除去这一点,对本案的分析,一是集中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的形式与内容方面,二是分析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1、实施强制执行,应当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向当事人送达。在《行政强制法》颁行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是什么形式、包括什么内容,是不规范的。这就导致行政强制执行本身很不规范,片面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当事人的义务,对强制执行权的规范不足,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不充分。《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不仅是一种书面形式,要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而且要包含法定事项,正是这些法定事项构成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有效限制(如要列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和根据、方式和时间等),当事人可以在受领强制执行决定书后,予以有效监督(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构成对强制执行程序的违反。
本案中,消防部门在宾馆门口张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起到了公开告知的作用,但按《行政强制法》,这是一个当事人受领后才能生效的决定,而公告不等同于受领;另外,决定书的事项、内容有法定要求,但在强制执行程序得到统一规范前,实践中多数不大可能在决定书中体现规范强制执行权、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容。《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必要性正由此而来。
2、在《消防法》的执法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在强制执行方面,如前所述,第70条规定的是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或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本案中,风台县消防部门对凤城宾馆作出责令停止营业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消防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消防部门是合法的强制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2条有如下规定:“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部2010年11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将其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章承认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罚、“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而《消防法》既赋予消防部门以处罚权,也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因此,在《行政强制法》生效实施后,消防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能够与《行政强制法》顺利衔接,两者不产生冲突。
【解释】执法人员应注意一般条件下强制执行和立即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