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7:01:31百科知识库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送达是行政机关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送达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除直接送达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方式还包括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1、直接送达。所谓直接送达又称为交付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直接送交本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当事人拒收送达文书时,行政机关把送达文书留在当事人住处的送达方式。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将送达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送达文书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当事人的送达方法。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行政机关将送达文书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的送达方式。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解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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