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对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疏浚,是指采用人力、水利或机械方法,为拓宽、加深水域而进行的水下土石方开挖工程。疏浚由来已久,古代疏浚是靠人力使用简易的手工工具进行的,后逐步为机械所替代。机械方式通常使用挖泥船。
疏浚的主要目的是挖深河流或海湾的浅段,以提高航道通航或排洪能力;开挖港池、进港航道等,以兴建码头及港区。近百年来疏浚已进一步扩展到其它基础施工领域,其中最主要是吹填造陆工程。吹填就是将挖泥船挖取的泥砂,通过排泥管线输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填筑的作业。由此可见疏浚工程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水上交通、水利防洪、城市建设等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河道疏浚也有可能改变河床、影响桥基,影响铁路桥梁安全,因此本条本着既不耽误河道疏浚,也能确保铁路桥梁安全的原则,对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的疏浚作业作出若干限制性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规定了限制范围,即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2005年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限制河道疏浚作业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河道疏浚工作可能影响铁路桥梁安全时,才能对河道疏浚作业进行一定的限制;故原条例对限制范围仅表述为“河道上下游”,没有进一步明确其距离。此次修订,取消了前提条件,明确了上下游各500米的范围。只要是在此范围内的进行疏浚作业的,均应纳入本条例管理。二是在上述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作出科学的安全评价结论,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三是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条例明确了批准的主体是河道、航道管理部门;但是,上述部门不能径自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而是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这是因为铁路运输企业直接了解铁路桥梁及其跨越的河流的实际情况,能够全面掌握铁路桥梁的技术特性、安全状况和保护要求;征求其意见,有利于正确判断疏浚作业对铁路桥梁安全的影响,同时也体现了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四是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安全评估后认为不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应当在疏浚前进一步确认;如果安全评估后认为可能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应当在疏浚前确认其采取了安全技术措施。上述条件都具备后,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
为了不影响河道、航道的日常养护、疏浚作业,条例针对这类情况,作了例外规定,即:依法进行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例如,《防洪法》第十八条就规定:“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等要求,组织采取环保型清淤措施,对太湖流域湖泊、河道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疏浚作业的,仅不必重复履行上述审批手续等,而不能对铁路桥梁安全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