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6:41:29百科知识库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安全维护责任及费用分担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随着铁路建设的迅速发展,铁路、道路两用桥梁的数量日益增加,且大多位于城市人口稠密区和交通繁忙的铁路和公路(城市道路)干线上。由于铁路、道路两用桥涉及铁路和道路(或城市道路)两个不同的行政和技术管理部门,其技术标准、运营模式、维修手段、管理方式都有较大的不同,但其结构却是一个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共同体。1982年由原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原城建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道路、铁路两用桥梁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经交〔1982〕17号),为加强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安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新建铁路、道路两用桥的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桥梁技术结构多样化,给桥梁安全管理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条例以实际工作中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分工管理为基础,明确双方职责,落实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对管好用好铁路、道路两用桥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第一款原则性地规定了对铁路、道路两用桥的检查维护责任。包括四层含义:一是明确了检查维护的责任主体是桥梁所在地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二是规定了上述单位要对桥梁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三是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的共同维护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道路设施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负责,铁路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在维护工作中,道路方和铁路方应当相互配合。四是规定了检查维护的基本任务或工作目标,即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本条第二款是对桥梁共用部分的检测维护责任及费用分担原则的规定。对于铁路、道路两用桥共用的桥墩、桥梁等部分,条例规定由两家共同负责检测、维护。根据现行桥梁维护的规定和实践,对圬工墩台,桥梁检测维护部门应重点检查观测以下情况:

1、墩台应进行裂缝、腐蚀、倾斜、滑动、下沉、冻融、空洞等病害的检查。

2、高桥墩需观测墩顶位移。高墩曲线桥,应注意线路与梁跨中线、梁跨与墩台中线所造成的叠加偏心对墩台的不利影响。对砌体高墩应注意墩身受拉而产生的裂缝及其发展。

3、柔性墩应检查有无水平裂纹和斜裂纹,双线及多线桥墩两线间有无裂纹,并应经常检查支座状态和定期测量墩顶位移及桥上线路有无异常。

4、空心桥墩应测定内外温差,注意应温度变化造成裂纹的发展。当发现裂纹内外对应时,应查明裂纹是否贯通。还应检查因进水而造成的冻胀裂损。

5、桩柱式桥墩应检查不均匀下沉而产生的墩顶剪切裂纹。锚定板桥台应检查肋柱、锚板有无裂损、下沉和外臌。

6、拼装式板凳桥墩应检查所有接头部位,特别是顶帽与柱头连接部位,并定期观测墩顶位移。

7、高柱承台桥墩,当发现支座变位、墩身有位移时,应详细检查承台下基柱有无环状裂纹或断裂。

8、桥台护锥和背后盲沟,应检查有无损坏、空洞、雨天有无水从护锥排出、护锥有无下沉、土体有无陷穴(黄土、粉细纱填筑者尤须注意)等。

9、寒冷地区应检查水位变化部位对墩台基础的冻害、腐蚀程度。

关于费用分担,本条例规定了“公平合理”的分担原则。对于具体桥梁的分担比例和数额,则根据桥梁的结构情况、使用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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