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主旨
本条是为了保护铁路桥梁安全,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采砂、淘金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三款。
本条第一款是对于禁止采砂、淘金范围的规定。按照桥梁长度分类划分,铁路桥梁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即桥长500米以上的为特大桥,桥长100米以上至500米的为大桥,桥长20米以上至100米为中桥,桥长20米及以下的为小桥(一般桥的“桥长”系指桥台挡碴前墙之间的长度;钢架桥或框构桥的“桥长”系指钢架或框架顺跨度方向外侧间的长度)。由于桥长的不同,对安全范围的要求也有区别。
1989年制定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对有关采砂问题即作了禁采范围的规定,即:桥长100米以上的大桥,上下游各500米;桥长2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中桥,上下游各300米;桥长20米以下的小桥,上下游各200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建筑材料和贵金属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河道内乱采滥挖河沙、肆意淘金,致使河床河道受到了极大的破坏,1989年的标准远不能有效保障铁路桥梁和线路的安全。2004年条例修订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将该范围调整为: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禁止采砂;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内禁止采砂;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禁止采砂。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次修订未作变更。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禁采范围的例外规定。由于各个桥梁以及各条河流的特点具有较大差异,特别是随着经济建设进一步发展和自然环境的改变,任意采砂、淘金行为,不仅对铁路桥梁有破坏作用,还会产生其他负面效应。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也对采砂、淘金行为作出了一些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本条例对有关部门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情况,予以认可。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条第三款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明确。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禁采区域的范围;根据本条第二款,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流域实际情况,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划定超出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禁采区域。河道采砂管理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条例对此作出强调,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责任,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条例还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设置禁采标志。不仅如此,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后,上述两部门还应当切实行动起来,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采砂、淘金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