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离婚时宅基地的房子如何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的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中离婚时宅基地的房子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条件
(一)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
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
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二)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
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三)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是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