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离婚时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要是一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话,那此时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这种情况下对方的家暴行为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此时起诉离婚也是可以向对方索赔的。那具体来说,遭受家庭暴力应该如何索赔呢?读法小编整理了相关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遭受家庭暴力应该如何索赔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根据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若要索取损害赔偿,则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若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当事人未提离婚诉讼请求,单独起诉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遭受家庭暴力受伤的当事人,在未提离婚诉讼请求情形下,可以依据该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二、丈夫与人通奸能否索赔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丈夫与人通奸,不堪忍受,起诉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而《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对无过错一方给予救济和补偿。但是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但是,“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没有相应规定。有的通奸是偶而为之,有的则长期进行。对于长期通奸的,尽管给人的印象是在时间上呈持续性,婚外性伙伴也相对稳定,但因为是暗中进行的,行为人并未共同居住,所以仍然只能算通奸而不能将之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
因此因丈夫与人通奸离婚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除非能够证明对方是与别人同居。
那此时需要对方的行为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才行,而普通人认为的过错行为与法律中过当的过错行为不同,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具体该怎么进行索赔呢?读法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