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时,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价格定价与调整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燃气价格关系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和调整燃气销售价格对城镇燃气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燃气销售定价和调整要综合考虑燃气经营者的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的价格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因素。燃气销售价格应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此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衔接,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因管道燃气具有自然垄断性,所以,确定和调整销售价格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