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和政府部门承担燃气质量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燃气经营者承担燃气质量责任的规定。燃气质量涉及用户切身利益和安全,实践证明燃气质量不达标极易导致燃气事故的发生。《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燃气经营者经营燃气产品,要对产品质量负责,对用户负责。确保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产品,是燃气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燃气质量包括燃气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我国已对城镇燃气质量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采取自行质量检测或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等方式,对所供燃气进行质量检测,保证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都要承担燃气质量的监管职责。燃气质量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生产、销售和服务等多个环节,条例明确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对燃气质量工作加强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重点负责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引导、督促生产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制止产品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监管,如对燃气经营者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者所供应的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管,如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者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