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基本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本条例依据《海域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一切用海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对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一)海洋功能区,是根据海洋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考虑到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的区域。
(二)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功能标准,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这个涵义体现了海洋功能区划既立足于海域的客观自然属性,又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属性的性质。海洋功能区划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遏制海洋生态恶化、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为总目标。
(三)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目的,在于揭示各个具体海域的客观自然属性和社会功能价值及适合的开发利用方向,为各级政府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沿海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
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是实现海洋开发目标,提高海洋开发效益的基本措施;是合理布局海域生产力,建立正常的海域开发利用秩序的基本手段;是各级政府实施海域资源开发管理的科学方法。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是实施海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海域资源是有限的,必须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域资源的使用价值。在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注重治理保护。开发与保护并重,作为一条原则明确提出,是全省海洋开发经验教训的客观反映,也是保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高的必然要求。
三、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是从海域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权利是对特定的海域使用价值进行开发利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只有通过依法取得海域使用的权利方能进行,否则就构成对国家海域所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