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在本省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对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域使用的概念
海域使用,是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排他性的使用特定海域。所谓排他性,是指某一特定范围内的海域,只能确定给某一海域使用人享有海域使用权。非排他性的用海活动,如海上航行不包括在内。
(二)海域使用的对象是从底土到水面所构成的海域空间,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三)持续使用三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非排他性用海、不足三个月的临时用海,均不在本条例调整之列。
二、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本条例的法律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和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即,在什么地域范围内,那些法律关系主体有义务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层含义:
(一)本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山东省行政区域毗邻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二)本条例适用的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是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包括其行政执法人员。这两类法律关系主体不论其地位、性质如何,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