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管理体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域使用管理的主体
为保证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有效行使,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体制,采取了中央统一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海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登记发证程序等,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授权;同时,该通知还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对《海域法》实施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2002年10月,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2]69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海域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由此可以看出,地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法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2000年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职能分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海洋政策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海洋开发规划、计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
(三)监督管理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等管辖海域的使用;负责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承担组织海域勘界;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近岸海域范围内的海底电缆铺设、管道路由、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和重大涉海工程项目。
(四)管理海监执法队伍,依法在管辖水域实施巡查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三、海洋监察机构
《海域法》虽然明确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这明确了海域使用执法管理的主体。但是,国务院在授权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管理权时,明确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考虑到我省从1996年以来,为加强海域使用监督监察工作,在渔政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海洋监察机构,机构单设,一直担负着海域使用执法管理的任务,但海洋监察管理一直是海洋执法管理的薄弱环节。2002年底,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正式成立,沿海市、县也相应成立了海监支队、大队,本着行政审批和监察执法相分离的原则,本条例授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权。这一规定,对规范海域使用执法管理,促进海域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我省海洋经济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关于设区市的行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本条例中所称的“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设区市的行政区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同样包括设区市的行政区一级海洋监察机构。无论设区的市是否授予了该行政区政府海域使用的审批权,只要该行政区依法设立了海洋行政管理机构,具有包括海域使用管理在内的职责,则该行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要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在海域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