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
主旨
本条是关于省、沿海设区的市和县(市)三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组织主体及各级海洋功能区划之间的关系和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特定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原则要求
根据《海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原则是:(一)要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三)要保护?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粕肪常U虾S蚩沙中茫俳Q缶玫姆⒄梗唬ㄋ模┮U虾I?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8756.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交通安全;(五)要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法律地位分别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法》所确立,从而成为政府审批海域使用和指导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客观依据和标准。
二、本条规定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组织主体。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的职责。需要指出的,一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编制海洋功能区划,要根据其是否具有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来决定;二是有的县(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岸线较短、海域面积较小,可以由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进行详细分区,在这种情况下,该县(市)就没有必要再进行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
(二)海洋功能区划的级别。在本省内,实行全国、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四级区划管理。四级海洋功能区划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在对某一具体海域的功能认定上,四级海洋功能区划应该是一致的。
(三)编制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是下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依据,下一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对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在具体功能区布局上的细化和完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与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不能在方向上发生违背,下一级海洋功能区划只能结合本地的实际对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进行细化。
(四)会同制度。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这是对区划编制工作的特殊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有关部门”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要尽量涵盖全面。就同级人民政府部门来说,既包括同级人民政府的各个涉海部门,也包括计划、规划、科技等政府综合部门。此外,还包括国防部门或单位。省和设区的市两级区划因其具有对下一级区划的综合指导性,所以在编制本级区划时,还可以吸收下一级政府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之所以强调区划编制的会同制度,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客观要求。一是保持基础资料的完整性要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是在掌握较充分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只有充分搜集、整理和掌握背景全面、翔实的以往海域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科研和开发利用现状资料与成果,以及相关规划和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方向、生产力布局等资料,才有可能分析研究并建立起科学的海洋功能区类型和指标体系,进而合理划分海洋功能区。而我国海洋产业具有以部门或行业管理为主的特点,大量基础资料尤其是海洋产业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实际开发利用的信息分散在各有关涉海部门和单位,只有通过共同组织,才有可能做到资料集中、完整。二是功能区划的目的性要求。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而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基本上都是由有关涉海部门和行业或地区组织进行的,会同这些部门编制功能区划,将会使功能区划更加切合实际,保证功能区划的有效实施。三是编制功能区划的协调性要求。功能区划强调海域的自然属性,但海域的自然属性并不是单一的,同一海域往往包含多种功能。对某一具体海域主导功能的认定,要受到历史条件、经济发展需求和人们对海域自然属性认识上的局限性的制约。因此,要明确最适合、最有效率、最能发挥优势的主导功能,需要从海域自然属性出发,兼顾海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各个不同的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和综合分析,统一认识,协调一致。这就要求各个有关部门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