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主旨
本条是对海域使用权特别取得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招标或者拍卖的重要意义
海域属于国有稀缺资源,为了提高对海域资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可以根据海域使用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通过市场机制,有选择地在部分海域,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以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今后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发展方向。依照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除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政府审批方式取得外,还可以通过参加政府组织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活动取得。政府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
二、招标或者拍卖与政府审批两种出让海域使用权方式的区别
通过招标或者拍卖途径出让海域使用权与通过政府审批确认海域使用权,在程序上有明显不同。通过政府审批途径确认海域使用权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而本条规定的程序则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即首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某一特定海域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正式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进行招标或者拍卖,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即为海域使用权人。
三、海域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的制定。招标或者拍卖是为了确定某一特定海域的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
(二)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海域使用通常会涉及到几个部门,如渔业、海事、交通、环境等主管部门。之所以作出这项规定,目的是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保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或者拍卖方案,既能够充分体现海域的经济价值,发挥海域的整体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行业用海的需要,又能够切实达到保护海洋环境,保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组织招标或者拍卖活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还应当征求依法负责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使得海域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要求。
四、招标或者拍卖的登记
海域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活动结束,依法确定海域使用权人后,由组织海域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活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征收海域使用金。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五、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时间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时间,不是从中标或买受那一刻算起,而是与本条例规定的通过政府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时间一样,自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方取得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