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申请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主旨
本条是对以政府审批途径海域取得使用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地位
《海域法》及本条例在开宗明义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同时,也把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使用权人可以运用这种权利受益。这种权利包括使用权人自身利用海域这种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受益的权利,也包括以海域使用权为载体,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法律途径受益的权利。因此,只要是依法取得和运用海域使用权,其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运用中所获得的利益就理所当然地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对这种权利和利益应当承认,并不得有侵犯行为。
海域使用权只有通过以合法程序取得方能受法律保护,没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属于违法取得,其已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仅无效,因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而产生的其他利益法律也都不予保护,而且还要对由此造成的海域资源和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二、通过政府审批途径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方式
通过海域使用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海域法》、本条例及其他配套法规规定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
三、通过政府审批途径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程序
(一)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首先向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海域使用申请人的资信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经过初审、复核、审核等工作程序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该海域使用申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批复。批准后由该人民政府或者该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时间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方取得海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