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离婚时的夫妻财产纠纷问题

政治法律2023-08-21 07:37:49

【成都离婚律师】离婚时的夫妻财产纠纷问题

离婚”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必然会涉及财产纠纷。然,很多情况下,离婚夫妻一方会怀疑另一方转移财产,制造虚假债务……


案情简介


“离婚”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必然会涉及财产纠纷。然,很多情况下,离婚夫妻一方会怀疑另一方转移财产,制造虚假债务。2008年,李女士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决意与丈夫离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改过自新,好好爱护妻儿,照顾家庭。后李女士因为这而心软了,最终撤回了离婚起诉。然而,仅仅几个月过去了,李女士的丈夫又失踪了。2009年,李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此时的李女士才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里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


  


办案思路及心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


裁判结果

由于难以取证,无法证明此事件,法院最终在这方面没有支持李女士的相关请求。人民法院指出:预防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对财产进行公证。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另外,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发现另一方已经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一方又找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