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女儿养大,2011年刘女士的女儿生下了外孙,为了方便照顾女儿……
案情简介
刘女士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女儿养大,2011年刘女士的女儿生下了外孙,为了方便照顾女儿,刘女士决定在女儿家附近买一处房子。经张女士介绍,刘女士认识了陈女士,陈女士原来为大井村村民,她父母原来的宅基地房屋刚刚得了三套房子,正准备卖。陈女士和儿子的户口跟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因此这个拆迁房屋也有陈女士和她儿子的份额。房子是现房,随时可以住,总价60万元,但是这处房子还没有取得房产证。虽然刘女士有过一丝犹豫,但是张女士说与这个拆迁房屋有关的所有人都签字就没什么关系了。但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刘女士突然发现,拆迁协议的在册人口一栏里除了陈女士和她的父母、儿子之外,还有一个女婿贾某,陈女士说那是我前夫,我们已经离婚了,而且离婚时我已经给了他十万块钱作为房屋补偿,刘女士为了保险起见,让陈女士给贾某打电话,电话接通后,陈女士给了中间人张女士,张女士问贾某,这个房子卖你同不同意呀,贾某说:这个房子与我有什么关系呀,我有什么不同意的。这下刘女士放心了,买下这处房子并装修入住。居住两年,法院来传票一转眼,刘女士住了两年了,2013年8月的一天,刘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贾某以陈女士及其父母、刘女士为被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贾某的理由是诉争房屋属于他与陈某、陈某父母、陈某儿子共同共有,共有人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 一审开庭,完全被动 开庭时,刘女士这方由张女士和刘女士聘请的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但刘女士的律师完全调入了对方关于共有权纠纷的圈套。而且张女士是了解房屋购买整个流程的证人,她却作了代理人。开庭时,陈女士完全否认了曾经征得贾某同意卖房的事实,也完全不承认曾经给过贾某十万元。一审可以说是草草了事。最后法院判决陈女士和其父母无权处分共有房屋,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的败诉给了刘女士当头一棒,眼看自己就将露宿街头,而且刘女士打听到陈女士好赌博,当初卖房子的钱早就被她输光了,钱也不可能要回来了,刘女士真是一筹莫展。 二审律师成功逆转,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多方打听,刘女士了解到了王晓营律师是房产交易的专业律师,刘女士与王律师进行了面谈。王律师看完判决书之后,马上就判断出这个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因为2013年3月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再以无权处分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完全违背上述司法解释。二审开庭时,王律师气势如虹,除了提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外,针对一审事实部分王律师还提出了一系列的代理意见:1、诉争房屋是对陈女士父母拥有的宅基地进行的拆迁补偿,贾某的户口也不在被拆迁房屋内,更为可笑的是在拆迁协议签订时,贾某已经与陈女士离婚,可以说贾某与这个家庭没有任何关系,又怎么能成为被安置人口而获得拆迁补偿款呢?既然没有获得拆迁补偿款就更不可能成为本案诉争房屋的共有人。仅凭拆迁协议里的在册人口里有贾某就断然推定贾某是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毫无依据。 2、共同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合伙关系而产生的。而一审法院又认为本案涉诉房屋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使贾某对于涉诉房屋具有份额,也是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取得,而且签订拆迁协议时贾某已经与陈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贾某已经不属于陈女士的家庭成员,何来共同共有?二审领取判决书那天,刘女士还是忐忑不安,当她拿到二审完胜的判决书时,由衷的觉得自己找到了一个好律师。
办案思路及心得
作为一个律师对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定要特别关注,拿到一个案件应该仔细研究案情,找出与此案有关的全部法律法规,并找到突破口。而且可以当证人的人不要当代理人,因为代理人是不能当证人的,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
裁判结果
二审律师成功逆转,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