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实行阶段不包括结果发生,如果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的话,那就属于犯罪既遂状态了,在犯罪实行阶段也有可能嫌疑人自己主动放弃犯罪,这就构成了犯罪中止,因为他人的介入而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属于犯罪既遂。
一、犯罪的实行阶段包括结果发生吗?
犯罪的实行阶段不包括结果发生,犯罪的实行阶段和结果发生是两个不同的阶段。犯罪行为的4个阶段分别是:
①犯意表示
②犯罪预备
③着手实行犯罪行为
④犯罪既遂
二、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着手实行的认定。
(二)犯罪未得逞的认定。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因为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从而犯罪没有全部完成。
(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
三、犯罪行为的追溯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嫌疑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仔细进行划分的话有4个不同的阶段,一般犯罪嫌疑人在前期进行过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后,会开始进入到犯罪行为的实行阶段,但实行犯罪不代表就一定能达到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