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客观性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性的,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发生的意识,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制止行为,有效的防止了不法侵害的产生,此时才能认定行为人只构成犯罪中止,不成立犯罪故意或者是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
一、犯罪中止的客观性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性吗?
要求,满足犯罪中止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犯罪中止处罚是什么?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4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
《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规定“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结果的发生,仅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
如果犯罪分子主观上不具备防止损害后果发生的意识,那么就算犯罪行为由于他人原因或者是犯罪行为人自身没有意识到的因素造成你实施中止,或者是犯罪后果没有发生的,此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要求犯罪行为人具有中止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