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结果发生地解释信用卡诈骗地是消费信用卡并未按时归还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任何通过信用卡提前消费贷行为,都必须要在消费后的下一月偿还透支金额,对于多次催还但是依旧不偿还的,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此时其不仅依旧需要偿还透支金额,还需要承担刑罚。
一、根据犯罪结果发生地解释信用卡诈骗地如何确定?
根据犯罪结果发生地解释信用卡诈骗地是消费信用卡并未按时归还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要准确认定犯罪结果发生地,关键取决于对犯罪结果发生地概念中“犯罪结果”的理解。从字面含义方面解读,犯罪结果发生地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后果发生或存在的地点。
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犯罪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既对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了侵害,又侵犯了被害人(单位)的财产权利,犯罪行为人取得不法财产固然是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同样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并且在此类非接触性侵财案件中,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和被害人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是分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不仅应当包括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取得不法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点,还应当包括被害单位(即发卡银行)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点,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支持了此立场。因此,在信用卡诈骗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发卡银行所在地作为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属于犯罪地。
二、什么是犯罪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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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发生地,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所产生的结果的地方。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地对于确定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在确定地区管辖的管辖法院时,首先考虑的应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之所以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是因为:
1、犯罪地是犯罪证据最多的地方,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便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
2、犯罪地往往是被害人、证人等所在地,便于人民法院就近传唤和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也便于这些人参与诉讼活动;
3、犯罪地群众最关心本地发生的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旁听,也便于结合案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如果犯罪地涉及不同的区域,而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必要的时候,是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
信用卡透支之后,若是经过银行两次催缴,依旧不能在限定期限内,将一定的金额存入自定账号的,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通常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实时消费地,以及发放信用卡银行所在地。只有确定犯罪结果发生地之后,才能更好的确定管辖法院。